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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南大学机关纪委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5-09-21 09:13:56     作者:    浏览次数: 次

中共西南大学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西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西南大学机关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机关纪委会)由全体机关纪委委员组成,对机关纪委各项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机关纪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机关重大纪检事项。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机关纪委会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纪委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机关纪委会。

第五条  机关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机关纪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题需要,机关纪委会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由机关纪委提前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章  议题的范围

第八条  机关纪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主要有:

1.学习和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2.研判机关部门反腐倡廉建设形势,向机关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

3.研究讨论机关纪检工作部署。 

4.讨论向机关党委、上级纪委的工作报告及提请机关党委和上级纪委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5.研究决定机关纪检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6.研究讨论机关党委提出的应由机关纪委会决定的事项。

7.研究讨论机关纪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8.需要机关纪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审议

九条  提交机关纪委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充分酝酿,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条  机关纪委会研究讨论议题时,坚持集思广益,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在与会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对议题作出决定。对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应到会纪委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为通过。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机关纪委会研究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时,相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四章  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凡经机关纪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更改。如果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和认真执行。

第十三条  机关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机关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机关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十四条  经机关纪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相关人员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机关党委通报实施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每次机关纪委会要形成《会议纪要》,归档备查。《会议纪要》应送因故缺席的纪委委员阅。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保存。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开好会议,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扩散。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机关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