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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南大学委员会关于二级党组织书记述责述廉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9-30 10:01:28     作者:    浏览次数: 次

中共西南大学委员会关于二级党组织书记

述责述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二级党组织书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考核,根据《中共西南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西委〔2014〕5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述责述廉,是指二级党组织书记定期向学校报告所在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以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述责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二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1.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情况。

2.学习传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3.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4.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的情况。

5.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情况。

6.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

7.支持上级和同级纪委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的情况。

8.其他有关内容。

(二)二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

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2.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的情况。

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的情况。

4.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情况。

5.加强作风建设的情况。

6.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

7.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8.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责述廉工作安排在每年年底前进行,由学校纪委组织实施。学校纪委制定述责述廉工作方案,报学校党委审定后,启动述责述廉工作。

第五条 述责述廉工作分书面述责述廉和会议述责述廉两种形式。

第六条 书面述责述廉。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在所辖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撰写书面述责述廉报告交学校纪委。纪委办公室对报告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者提出修改建议意见。

第七条 会议述责述廉。根据各二级党组织提交的书面报告,结合各二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确定1/4左右的二级党组织书记在学校召开的纪委全委(扩大)会议上作会议述责述廉。会议述责述廉对象逐一向会议报告,接受学校纪委委员的质询。

第八条 纪委委员和二级纪委书记对全体二级党组织书记和会议述责述廉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填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评议意见表》。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学校纪委将述责述廉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将评议中收集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述责述廉对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条 学校纪委对评议结果进行统计整理,向学校党委专题报告,并由组织部记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干部培养、使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根据评议结果,适时启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对评议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纪委提出建议提交学校党委按《西南大学干部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述责述廉对象根据反馈评议情况,认真分析自身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学校。学校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